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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一、實施目的:為管理外部通路之申装品贊,及追溯申裝源頭以加逸客訴處理效率。 二、費施日期: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。 三、適用對象:加盟門市、加盟所屬店後店。 四、管理辦法:經查證屬賁有代開行為者,將予以懲處。 1.加盟門市:代店後店開通者,罰款$20,000/門。 2.銷售店點:代下游通訊行開通者,予以停權。